江陰市人民政府
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
〔2025〕澄行復不字第79號
申請人曹某。
被申請人江陰市公路事業(yè)發(fā)展中心,住所地江陰市濱江中路 207號。
負責人:耿昌偉。
申請人對被申請人(原江陰市公路管理站)作出的職工除名通知書不服,要求出具正確合法的文件,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。
經(jīng)審查,本機關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(五)項規(guī)定,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,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。對符合下列規(guī)定的,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:(一)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(guī)定的被申請人;(五)屬于本法規(guī)定的行政復議范圍。被申請人(原江陰市公路管理站)系公益一類事業(yè)單位,不是本法規(guī)定的被申請人,且被申請人(原江陰市公路管理站)1993年4月16日作出職工除名通知書的行為系內部人事管理行為,不是行政行為。綜上,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,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